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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
编辑:何莉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次数:     来源:财务处   审核:宋碧艳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先后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

根据文件规定,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财务处与无锡市税务局进行了充分沟通。2018年7月起,协同产业技术研究院就该政策的执行及具体流程进行了多次研讨,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制定了《江南大学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的公示办法》(江大校办〔2018〕41号),并于2018年10月16日正式印发,规范了我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确保现金奖励相关信息公开、透明。随后,在办公系统发布了“关于我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具体的办理流程。

截至2018年12月,共有6位教师提出了申请,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后,财务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助6位教师办理了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并向税务机关履行了备案手续,共节税超过90万元。

今后,财务处、产业技术研究院将按照政策制度,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完善工作流程,更好地为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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