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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外索取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的通知
编辑: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     来源:财务处   审核:宋碧艳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局要求,我校自七月一日起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现就对外索取增值税发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1、教职工在开展业务索要发票时,除了需退税的国产设备采购外,请尽量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2、学校已办理“三证合一”税务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为社会统一代码:1210000071780177X1。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必须进入税务系统进行认证。为避免在认证过程中出现因专票打印、保存、签字不当等各类原因而造成无法完成认证,导致退票重开的情况,特提醒关注以下方面:

①专票右上角的密码不要触及或超过密码区边界;

②专票须保持平整,不得有折痕;

③所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均签在专票发票联反面;

④报销时专票的发票联与抵扣联需一并交到财务处,无需粘贴。

 

以上注意事项请相互转告。

 

财务处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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