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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编辑: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次数:     来源:财务处   审核:宋碧艳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审核管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使用,切实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2017年7月1日起,我校教职工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在向对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提供学校的纳税人识别号(见附件3);如需为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供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我校教职工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提供完整的学校开票信息(见附件3);如需为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完整的开票信息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完整的开票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我校教职工索取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发票内容应列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定额发票(手工发票)仍按原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四、7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仍按原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办理涉税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六、全校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规范取得或开具发票行为。财务部门将加大对各类发票的查验力度,教职工也可自行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虚开发票行为或开具虚构业务内容的发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江南大学税务登记信息

 

江南大学财务处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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