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与无锡国税部门反复汇报和沟通,从即日起,同意学校在办理相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同时,可开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的免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和开发业务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已办理合同认定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项目;
2.申请开票的资金已汇入学校账户,汇款方、合同方的名称完全一致;
3.学校科技服务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三联单。
二、认真、慎重办理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国家税务部门系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增值税发票是全国联网、并在税务部门指定发售的计算机系统内开具的,各项目负责人在从事技术转让和开发活动时,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工作。
今后,国家税务部门将每月来我校对免税项目进行抽查,同时还会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部分项目不符合免税的要求,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补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影响到全校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办理。
请各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相互转告。
联系人:周元洪 联系电话:051085913157
江 南 大 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参考附件:关于技术转让和开发业务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的通知(2012年10月财务111号)